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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历史建筑保护,外国古建筑重建

  • 历史
  • 2023-04-26
目录
  •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
  • 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重大案例
  • 法国古建筑保护
  • 国外对旧建筑的保护政策

  • 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

    近年来,旧建筑改造研究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从理论上讲,旧建筑改造不仅要考虑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同时实现建筑功能的升级,也要考虑到如何有效地减少能源耗费、保护生态、减少施工期限以及减者裂少施工成本。因此,专家学者们开始大量使用数字化手段对旧建筑进行评估、相关性分析、功能识别以及其它方面的专业性分析。此外尘雀,还开始重视如何将传统材料与当代材首兄闭料相得益彰;各方面的协作方式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一、民间参与

    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自民众的自觉意识并有民间社团的促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力保证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以最早设在费城的美国联邦政府楼即美国独立宫为例,它是当年英国统治下的十三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通过《独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已计划拆除该建筑,然后出售地皮。消息传出后,大批市民聚集起来强烈反对政府的出售计划,迫使费城市政府斥资7万美元购买了这块地皮,终于保留了这幢历史建筑和周围的土地,才有了今天这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

    分散在美国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团体在二战后十分活跃,在1947年组成了全国史迹理事会,又于1949年组成全国史迹信托组织。

    二、政府保护

    1、在环保人士及旅游业者的推动下,1872年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最大的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它开启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先河。

    2、1916年稿嫌成立了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这个隶属于美国内政部的机构负责对宽尺全美国家公园的管理。

    3、1966年成立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是美国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效利用历史遗产资源的管理和咨询部门,也隶属于慎敬高内政部管辖,它直接向美国总统和国会负责。

    4、美国各州和各县也设有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和历史街区委员会,其职能是根据联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或本县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及遗产保护方案,督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制定法律

    1、美国政府先后制定颁布1906年《联邦文物保护法》、1916年《国家公园组织法》、1935年《历史遗址与古迹法》、1949年《国家历史保护依托基金法》等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依据。

    2、1966年发布的《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则标志着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纪元。该法吸纳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国家负责认定并保护国土上的所有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址的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重大案例

    德国战后50年的城市建设的历程可以非常简单的按照五个阶段来说,战后的50阶段可以作为战后的重建阶段的一个建设期,德国以及欧洲的许多城市都二战后被重创,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重建,重建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按照战前的格局和面貌的基本恢复,还有一种是完全抛弃原有的格局,因为原来城市被炸毁了,他们愿意按照新的建筑理念来进行建设,粗首还有得中间路线,恢复部分战前的格局,其他的部分但按新的理念进行手旦建设。

    新的理念从国内外城市设岩薯数计实践来看,有概念性、策略性和实务性城市设计3种。其中务实性城市设计包含有开发型、保护与更新型和社区型3种城市设计方法。如纽约的贝克住宅区改造。

    在美国,从1960年末期由民间和社区倡导和推进的历史遗产保存运动,各地政府顺应民意将编列历史古迹,城市标志物,划定历史地段作为城市建设和设计的基本空间策略。1992年的“环发大会”里约宣言,联合国“人居二”会议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重大。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旧城更新改造和历史地段保护就属于此类城市设计。

    成功案例有波士顿的中央大道改造,宁波天一广场,上海新天地等。

    法国古建筑保护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山滚磨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逗斗中备帆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国外对旧建筑的保护政策

    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历史建筑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生活方式,许多历史建筑脱离不断发展的城市脚步,以静态孤岛方式存在于城市重要位置。通过针对历史建筑的不同问题,综合统筹考虑老建筑的历史、现状、未来三个基本因素,尝试由建筑文化历史出发,分析解决目前现状问题,增加未来建筑生命力来达到动态保护的目的,让历史建筑重新融合到现代社会节奏中,继续发挥价值,服务社会。

    从古至今,人们对于建筑采用两种最基本的利用方式——新建与再利用。我国具有着世界上连续性最长、且从未间断过的独立体系,而我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梁思成先生关于对首都北京的保护研究。随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建设无序状态之后,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草拟定第一批二十四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正式成为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20年,不少的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了保护规配仔划,制定了各种唤敏保护措施。至今为止,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理论实践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冰冻式静态保护单一的硬性规定保护范围、限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强调有形的物质实体环境,却忽略了无形的资源保护,只考虑了保护对象物质的现状存在,无视保护对象的未来发展,导致了保护对象脱离城市发展节拍,越来越无法融入社会。到最后,只能以孤岛的静态形式矗立在城市的重要位置。2.历史建筑保护的单一性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片面单一地保护传统建筑遗产,忽略了近代建筑和城市肌理。造成的后果就是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的割裂,城市风貌景观特征的不连续,城市缺少片区整体环境的保护观念。3.建设性破坏在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大量建设“仿古一条街”“假古董”等工程,后期导致历史文化氛围破坏。不仅经济效益没有达到,反而破坏了原有文化环境。4.仿建与重建也有为了商业旅游发展,许多城市在没有历史建筑的情况下,大肆重建、仿建。有的重建中国古建筑,还有的仿建国外建筑,造成了极大的文化破坏和城市环境破坏。这样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可以说是本末倒置。

    二、国外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理论研究

    1.国外历史建筑新型保护方法及案例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对发现的珍贵历史建筑采用冰冻式保护。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上,西方强调了历史建筑保护中的延续性与持续发展,这也体现了动态的观点。西方国家在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及1979年的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中都明确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及保持历史街区的延续性。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持续规划”“滚动开发”“控制性规划”等带有鲜明的动态性的规划思想被规划界普遍接受。在旧城保护中,则广泛提倡“循序渐进式”的改造方法。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城市景观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历史建筑被拆毁重建,城市历史建筑生存堪忧。在参照欧美先进文化保护制度后,日本亦开始推行本国制度。将遗产同日常生活贴近,复苏城市历史环境,传统建筑群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培链汪划定保护区。该制度对于建设高品位城市、宁静美好家园有着极大的意义。法国历史建筑受国家保护,不允许被拆除,主要再利用方式为改建和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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