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确保人体健康与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的稳定,以及推动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发,我国制定并实施了这一条例。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如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贸易以及进出口,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这些活动涉及的生物范围广泛,那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六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着重于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着以下权力:
首先,当需要对研究、试验、生产到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检查时,他们有权询问相关人员和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与安全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文档,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第三十九条第一点)。
其次,他们可以查阅或复制相关单位的档案、账册和资料,以全面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活动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二点)。
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单位和个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更深入地评估潜在风险(第三十九条第三点)。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封存或扣押非法转基因生物的措施(第三十九条第四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工作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第四十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第四条第三款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需根据《条例》进行安全评价的,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涵盖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加工品以及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或潜在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施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 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由从事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管理与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成立安全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负责单位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审查。
第七条 农业部为安全评价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工作需求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与加工活动受到严格的管理体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和水产苗种是一项需要特殊许可的任务。
首先,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时,除了需符合一般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 在指定区域种植或养殖,确保生物隔离;
3.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与防范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特定条件。
生产过程中,所有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和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详细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地点、基因来源、转化方法以及产品流向等信息。
转基因生物的生产与加工活动需要得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具体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农民在养殖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时,可以通过销售单位申请审批,且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生产者和加工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加工情况和产品流向。一旦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对于境外引进用于研究和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引进单位需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单位具备申请资格、转基因生物在境外已进行相应研究和试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境外公司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等产品给中国,需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口产品需符合:已在输出国作为相应用途投放市场,经过科学验证无害于人类、动植物及环境,并具备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出口产品经过生产性试验并安全评价合格,取得证书后,还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或审批。
对于境外公司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作为加工原料,除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转基因技术检测机构确认无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险(第三十三条)。进口或出口转基因生物时,需携带相关证书和批准文件进行报检,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时,货主需提前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第三十五条)。对于出口的农产品,如果外方需要非转基因证明,检验检疫机构会根据农业转基因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证明(第三十七条)。
以上就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1. 总则: - 第一条:为确保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及生态环境安全,国务院农业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第二条:所有国内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等必须遵守条例。 - 第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产品和加工品等,以及相关产品的组成成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