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级实验室备案资料 一级实验室备案表怎么填 实验室备案需要的材料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描述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资料
法律分析:(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手续文件;(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证明文件;(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手续文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二)经国务院科技主郑盯凳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则改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喊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有效期限为4年。
国家根首厅山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者中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伏坦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办理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实验室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进人控制措施。
(2) 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银源。
(3) 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
(4) 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锋御态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拆侍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需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有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根据《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卜闭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分别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特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达到相关级别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室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因重建、扩建、改建实验室导致原先核准场所发生改变。
(二)实验室搬迁变更。
(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经营权改变或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发生皮让变更的。
以上内容参考: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燃弊局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陕西省动物病原微
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3〕7号)规定,对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下同)进行备案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伏颤孝重新备案。一、P1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1、 实验室具备跟一般微生物学实验室相同等级的设备。
2、若在此级实验室内同时缺稿进行非基因重组的实验时,需明确划分实验区域,小心进行操作。
3、进行实验时,宜关闭实验室的门窗。
4、每日实验结束时需灭菌实验台,如实验中发生污染,需立即加以灭菌。二、P2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1、需设置生物安全操作装置(*级或第二级),且要做定期检查。
2、为了处理重组体,而使用容易产生气雾的磨碎机、冷冻干燥器、超音波细胞打碎机及离心机等仪器时,需把这些仪器放置在安全操作装置中。但若机器已经有防止气雾外泄的装置,则不在此限。
3、实验室需具备处理污染物及废弃物灭菌用之高压灭菌器,*放置于同一房间。如有困难,则可置放于邻近处。
4、实验室宜置有UV灯及双重门,如洞衡无双重门,则门必须为密闭式。
5、实验室宜设有可用脚或肘操作或自动的洗手的装置。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监管,确保灭菌彻底、流向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