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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类型,法律的历史起源

  • 历史
  • 2023-05-05
目录
  • 法律的历史发展类型
  • 法律历史类型有哪几种
  • 法律的历史类型包括
  • 法律历史类型的划分
  • 人类法律的发展历史类型

  • 法律的历史发展类型

    法学考试知识法的历棚雀并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链迹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岁衡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法律历史类型有哪几种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孝神社会主义法。

    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在人类历史上,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烂没,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它集中反映了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进的内在根据和客观规律。

    历史上除原始公社没有国家和法外,与迄今为止的四种经济基础类型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可以分为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剥削阶级专政的,统称为“剥削者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巧历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法,与剥削者类型的法有本质的区别。

    法律的历史类型包括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毁槐塌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明好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

    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劳动者意志和利益。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扩展资料

    法是一种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否纤圆则,旧的法就或早或迟被新的法所代替,这种转变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革命变革实现的。

    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联系性和继承性,新法既否定旧法,又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法也会自行消失。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法历史发展

    法律历史类型的划分

    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封建制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拼音:fǎ)是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义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物缓罩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

    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哪键切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的政治罩闹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主要表现在:

    ①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②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

    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④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人类法律的发展历史类型

    法律分析: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肆让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裂培局国宪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中银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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