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二三类病原微生物有哪些 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目录 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目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实施时间是2006年1月11日。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还是很多的,像常见的结核菌就可以引起肺结核的传染,主要是通过呼吸道的飞沫传播,可以引起周围人群感染结核菌。病毒的传染像流感病毒也可以通过呼吸道传播引起流感的扩散。各种肝炎病毒、特别是乙肝病毒这种微生物也有传染性,但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接触了患者感染的血液就可以引起传播。纯岩艾滋病、梅毒等疾病,也可以通过异常的性关系来传播。幽门螺杆菌是胃内存在的一种细菌,可以破坏胃粘膜屏障,导致胃炎和胃溃疡的发生,这种细菌的传染也是通过相互交叉进食或者大人给孩子喂食等唾液的途径进行传播。总之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还是很多的这只是其中的一种。
【拓展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毁裤段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纤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三类,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为四类,亩枝其中第一类危害程度最高。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致人、动物患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在中国尚未发现或者宣布灭绝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动物严重疾病,容易直接或者间接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可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在人类或动物,但不构成严重危类,动物和环境在正常情况下,有限的风险传播,很少实验室感染后引起严重疾病,配备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第四类致病微生物是指一般不会引起人、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扩展资料:
微生物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但只有一部分微生物能侵入人体引起疾病,这些微生物称为病原微生物或病原体。病原微生物与人之间存在着长期而复杂的斗争。病原微生物通过不断的繁殖、突变和进化增强其毒性或毒性,是人类疾病的罪魁祸首。
人体通过人体强大的免疫消除、排泄,击败病原微生物的入侵。病原体侵入人体后,人体就是病原体的居住地,医学上称之为病原体的宿主。病原体在宿主体内生长繁殖,释放出有毒物质,并在体内引起不同程度的病理变化,这个过程称为感染。
但人体或动物不像细菌的人工培养基,可以让细菌无限制地生滑耐衡长繁殖,容易导致人体死亡。病原体侵入人体后,同时能刺激人体免疫产生一系列对抗感染的免疫反应,称为免疫。
参考资料来源:信做-病原微生物
参考资料来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类危害最高,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具有高个体危害和高群体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如天花病毒、埃握镇博拉病毒等。
二类绝毁: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具有高个体危害和低群体危害特征,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布鲁杆菌等。
三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具有中等个体危害和有限群体危害特征,如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
四类: 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段宏粗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拓展资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