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是指对农作物、林木、园艺、畜禽、水产等生产中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制度。有害生物是指对人类、畜禽、林木、农作物、园艺等有害的昆虫、病原菌和杂草等。有害生物会对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因此,那么,有害生物防治制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第四条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除治工作,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是指对农作物、林木、园艺、畜禽、水产等生产中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制度。有害生物是指对人类、畜禽、林木、农作物、园艺等有害的昆虫、病原菌和杂草等。有害生物会对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害生物防治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
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包括预防、监测、治理和评估四个方面。预防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和扩散,如采用优质种子、合理施肥、保持土壤湿度、合理轮作等。监测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扩散,如布设黄板、粘虫板、诱捕灯等。治理是指对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治理,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和综合防治等手段进行控制和消灭,如喷洒农药、放置捕鼠器、引入天敌等。评估是指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高防治效率。
有害生物防治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指导,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落实责任。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加强防治宣传,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个人应提高环保意识,遵守防治规定,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保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进。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农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计划,并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第六条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第七条经营、管理林业和园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预防工作:
(一)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花卉进行育苗、造林;
(二)坚持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选用抗病虫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其抗病虫害的能力;
(三)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树木长势,清理树田杂草,及时清除已经严重感染有害生物的林业和园林植物;
(四)发现林业和园林危险性有害生物,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就是有害生物防治制度的全部内容,草原有害生物主要防控措施可以从落实防治任务,做好监测预警、抓好防控工作、加大防治力度着手。一、落实防治任务,做好监测预警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防治任务,在关键时期,要重心前移、靠前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