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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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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目前最牛的数学家

    中国数学会于1935年7月在上海成立,成立大会于7月2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举行,出席者有33人。数学会创建时的组织机构设有董事会、理事会与评议会,其成员有胡敦复、冯祖荀、周美权、姜立夫、熊庆来、陈祥旁猜建功、苏步青、江泽涵、钱宝宗、傅种孙等。创办有学术期刊《中国数学会学报》与普及性刊物《数学杂志》,1952年与1953年这两个刊物先后改为现名《数学学报》与《数学通报》。

    中国数学会成立后的会址设在上海亚尔培路(现陕西南路)533号中国科学社。建国以后,中国数学会的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科学研究院。

    中国数学会于1951年8月在北京,1960年2月在上海,1978年11月在成都,1983年10月在武汉召开了第一、二、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型。华罗庚连任前三届理事长。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推选了华罗庚、苏步青、江泽涵、吴大任、柯召为名誉理事长。第四、五、六、七、八届理事长分别为吴文俊、王元、杨乐、张恭庆、马志明。

    中国数学会于1985年12月在上海隆重举行50周年年会。周培源、周光召等出席并讲话, 陈省身、H.Cartan等著名外国数学启戚家应邀出席。1995年5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了“中国数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60周年年会”,朱光亚、路甬祥等出席,陈省身、丘成桐等应邀出席并作学术报告。两次年会的主要内容是学术交流。

    中国数学会历任理事长

    有一定物芦塌的经济实力、经营场地地段好等。

    成为中国数学会理事单位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足哗渣够的创业资金。

    成为中国数学会理事单位还需要经营场地地段好客流量大,能通过总部的实地评估。

    中国数学会下设11个工作委员会、12个专业分会罩圆以及31个省市数学会,有会员5万多名。

    陕西省数学竞赛

    有。中国数学会会员有考试,需要考生熟悉掌握知识。数学是研启灶没究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辩慧,是悄纳刻画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科学语言和有效。

    中国数学会证书查询

    中国数学会的证书含金量高。因为中国数学会是中国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最权威的数学仔迟专业组织机构。那肯定是国家认可的。他发的证书具有权威性。所以中国数学会的证书含金量没祥高。中国数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人才枯戚搏的成长与提高,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十四届数学竞赛成绩查询

    我想你可以联系一下中国数学学会,写封信过去说一下自己的意向。

    这是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80

    附上中 国 数 学 会 章 程

    (中国数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CMS。

    第二条性质:

    本学会是全国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棚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宗旨: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北京中关村东路55号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 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对国家涉及数学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 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三类。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早此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二)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陆和迅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审查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后,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中国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5) 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三)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 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 可在我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人会员的义务为: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 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负责,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数学会会员证。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均由本会直接联系及管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或外籍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

    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时,办事机构必须配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二)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四)普及工作委员会;

    (五)数学奥林匹克委员会;

    (六)传播工作委员会;

    (七)教育工作委员会;

    (八)数学名词审定委员会;

    (九)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

    (十)学会办公室;

    (十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科协与民政部批准。

    学科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工作是:

    (一)组织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本会有关学科的各项工作;

    (三)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术刊物。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设立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受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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